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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5章 一民养二兵,明朝缘何财政不出问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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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如果大明王朝不是为满清代替,那是罪有应得。但因为其替代者是更为残暴的满清政权,如此在后世出现太多太多明粉。

    财政之道,不外乎开源节流,谈起征收赋税,众人还不能畅所欲言,但谈起节流方面,很多人显得义愤填膺。

    如今施行分成法,县府省分成比例为2:1:7,县里分得其中2成。

    其中1成用以维持官府日常运行(除了分成所得,还有治民过程中,各种手续费),官员公差俸禄不过税收的一成。

    余下一成则用于修路筑桥、兴修水利、建立公立学堂、编练地方民壮等费用。

    现在兵荒马乱的,财政困难,地方投入费用不多,即便如此,但也引得各路神仙巧取豪夺,地方贪污事件甚多。

    有人将其归为分成法,过去地方没有钱粮,若要修路筑桥兴修水利,多凭借地方官员募捐,现在官府拨款,反而成为地方官员眼中唐僧肉。

    斯情斯景,大家感慨不已。

    在强化监督力度之外,杨麟迅速推出三种新政。

    首先就是官员胥吏财产登记,所有官员财产公示,为政之际若发现巨额财富来源不明,除惩治当政者之外,就是罚没不明财产数倍作为惩戒。

    其次,将司法审判权从知县、知州、知府身上移除。

    在明朝,朝廷有三法司,即刑部,都察院、大理寺。

    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。

    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,主要管理对冤案、错案的驳正、平反。

    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,还拥有“大事奏裁、小事立断”的权利。

    在各省有建立按察使,分管地方监察工作。

    明清之际,三班中壮班、快班主要负责维护地方治安,打击犯罪。

    而刑部及其分管地方机构则有司法、检察权力。

    除此之外,朝廷向地方委派诸多御史,负责弹劾官员不法,处理地方冤案沉案。

    结合前世制度,借鉴唐宋三法司制度,重新界定相应权责。

    保留县级刑房治安、一般民事案件司法权。

    在各府建立按察分司,负责地方刑事司法权,重大民事裁量权,与一般民事案件最终裁决权。

    如此在官府身上,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,以监督地方官员不法。

    最后,就是在过去三公制度之上,建立地方议会。

    针对地方议会,可能很多人反对,其实早在汉朝就有代议制,在地方有三老、为有秩、啬夫、游徼。

    隋唐之后,官员施行异地任命制,那些到地方任职官员人生地不熟,在地方多依靠官绅、豪门大户,这些在地方颇有权势的官绅豪门大户常常非制度性参与地方事务。

    代议制不过将过去那种非制度性制度制度化而已,考虑到议员作用及其局限性,为了避免落入民粹之中,规定议员席次要求。

    大县11,中县9,小县7,规定参选者与选举人资格要求,每四年选举产生一次。

    对县议员,给予当地中等家庭一年收入(约20两)补助。

    对府议员,给予两倍补助

    对省议员,给予四倍补助。

    当然,理想很丰满,现实非常骨干,要完善地方地方监察制度非一日之功,需要长时间试运行,需要大量人才。

    如此人才培养就显得非常关键,杨麟沉思片刻,说道:“我们搞一个官吏培训学校吧。

    对新任职的知县,对新任职的户房、吏房工房书办,都需要认真培训6个月。

    到时候我等组织一下,除了田赋,丁赋,商赋、矿赋等法规之外,除了议会操作之外,还需要培训一下如何与老百姓沟通,还需要到推行较好的各个县去见识见识。

    对推行叫好的县,到时候可以选派这些知县担任较高官职啊。

    张居正这点就做得不错,要使用循吏。

    科举制度虽然是一个较好的选拔人才的制度,但大家想想,前几个月是读书郎,马上就成为天子宾客,这怎么好呢?

    要想义勇军那样,对一些可以提拔的人进行教育培养,教育培养之后可以放到其他职位。

    还有,对那些少数民族较多的县,可以从军中挑选一些知事、经历去,军中这些知事、经历大多数见过血,有的杀过人,如此能够镇得住他们。”

    钱邦芑等人虽然颇为不满,但还是点头允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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